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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7月28日讯(记者 李秀娟)7月26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这是一部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17年2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山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就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本次《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与立法法相衔接,二是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创新做法。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为此,《条例》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和相关工作机制作出修改完善。《条例》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审议程序规定。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制度创新是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近年来,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创新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推出了立法工作专班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据此,《条例》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立法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立法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对法规项目立法进程的统筹协调和法规内容的审核把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条例》就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条例》对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多年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工作中不断探索,积累了部分成功经验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肯定,据此,《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相应修改,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增加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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